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师范大学二连浩特国际学院学生会工作有序进行,使学生会成为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学生组织,同时,也为了保证学生会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制度化、程序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校纪校规及学生会章程,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二连浩特国际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 学生会纪律: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校纪校规;
4、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5、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
第四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纪律,是学生会团结自己、树立形象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学生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分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学生会干部要经常对部署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学生会正式成员和下设协会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学生会成员要在全院同学中起表率作用,不仅在生活作风上做广大同学的模范,还要在学习上起带头作用。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八条 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学生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学习工作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更好的为学院、为同学服务。
第九条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条件和项目
第十条 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由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省(部)、市(局)奖励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奖励。
第三节 奖励权限
第十三条 对个人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委员、考察成员实施通报表扬由学生会批准,荣誉称号由学生会报请院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对集体实施奖励的权限
1、对各部实施通报表扬由学生会批准,荣誉称号由学生会报团委批准;
2、对各部下设的协会实施的各项奖励报团委批准。
第四节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 奖励必须根据受奖者的事迹及其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正确地实施。
1、对表扬比较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2、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奖励通常由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提名,经主席团讨论通过,上报团委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奖励决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形式宣布,由办公室登记存档。
第十八条 要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在情况允许时可召开授奖大会,以资鼓励和教育。要教育受奖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不断前进。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表现优异的学生会成员予以破格提拔并公开表扬。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条例解释权属内蒙古师范大学二连浩特国际学院学生会。
二、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