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规程》(校发[1997]39号),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活动,优化教学秩序,杜绝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本专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过失
1.上课、监考迟到一次;擅自提前下课一次;
2.不按规定要求辅导、答疑、指导;
3.不按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及指导实习等一次;
4.不按规定制定教学进度计划及各种实践性教学进度计划;
5.不严格要求学生,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管理不严,无上课考勤记录;
6.擅自请人代课或擅自调课;
7.无故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8.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和试卷分析等;
9.未及时整理教学档案资料,造成教学档案资料不全。
(二)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中回传呼、接打手机;
2.旷课、旷监考一次;
3.经批准调课后,不及时补课;
4.指导方案、教学场地等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5.征订教材有误或发放、领取教材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6.临时变更教材,造成教材积压;
7.命题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
8.监考不清查考场、不核实考生和试卷,导致考试秩序混乱或发生违纪现象;
9.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认定、不报告;
10.教学管理档案资料遗失或教学管理统计数字严重失实;
11.教学设施损坏后,未及时报有关部门修理或报修后未及时修复,影响教学;
12.一学期发生教学过失二次。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擅自停课或因失误而造成停课;
2.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数、进度及环节实施教学,压缩课时、简化教学环节和内容.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3.因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4.故意泄漏考试秘密;
5.阅卷中不按标准评分,随意加分、减分,给人情分;
6.擅自涂改学生成绩;
7.出具与书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8.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二次。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教学过失
1.教学过失发生后,由所在教学单位调查核实,分清责任,予以认定,并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2.由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班子给予批评教育;
3.教学人员、管理、服务人员扣发一个月的津贴;
4.一年内不能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
(二)教学事故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所在教学单位调查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认定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2.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批评,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
3.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4.教学人员、管理、服务人员扣发两个月的津贴;
5.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性评优评奖活动
(三)重大教学事故
1.重大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所在教学单位同教务处调查核实,分清责任,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以学校名义在全校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所在单位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
3. 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4.教学人员与管理人员扣发全年的教学津贴;
5.二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性评优评奖活动;
6.不得参加下一次的高一级职称、职务的申报、评审;
7.下岗接受培训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费用自理。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违反政纪的,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