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事部、自治区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辅、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一、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表现、法制观念、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积极性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 考核要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平时表现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进行考核。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具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出勤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出勤较好,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一般,组织纪律不强,法制观念不强,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办事拖拉但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了解一般,在工作中不能较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工作质量、效率不高,工作不够主动,团结协作精神不够,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较差,出勤率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 考核办法
教辅、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要采取群众考核与院(系、部、处)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群众考核: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的各等次应具备的条件,对被考核者一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评价(用分值表示:基本合格60-69分,合格70-89分,优秀90-100分),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每人的得分。其中,90分以上者不得超过被评人员的15%。群众考核占总分的70%。
院(系、部、处)考核小组考核:院(系、部、处)考核小组也以以上办法给被考核人打分,推选出各层次人选。考核组考核占总分30%。
在确定优秀等次人选时,考核小组根据客观评出的结果,取得分前30%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决定。
三、考核等次确定的有关规定
1、 下列情况者定为不合格
(1)本年度受学校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
(2)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一年旷工累计3天以上。
2、 下列情况者最高定为基本合格
(1)本年度受学校警告处分者;
(2)一年内事假累计4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75天以上,或旷工2天
以上者。
3、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或病假累计30天,或旷工1天,或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者,不能定为优秀。
四、 考核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三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
(二) 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暂不进行考核,待其归国后,根据本人学习、工作情况一次性确定其出国期间的考核等次,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进行考核。
(三) 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考核,学历为本科及以下人员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四) 从党群机关或事业单位新调入的工作人员,调入当年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原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入当年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由调入单位确定考核等次。上述人员凡按照国家有关考核规定进行的,其考核年限与以前连续计算。从企业调入且调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年限从当年算起。
(五) 军队转业人员,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安置当年的考核等次由接收单位根据其在部队的表现和鉴定确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六)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推荐等次,原单位在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其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七) 除因公致伤残外,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 本年度内工作不满半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 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十)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 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因工作疏漏、责任不到位而造成较大损失者,直接责任人只能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十二) 各院系、各单位考核小组应向教职工公布考核结果。
(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原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