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事部、自治区人事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的原则与方法
(一) 教师考核是对教师本年度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及水平的全面评估。
(二) 教师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力争对教师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互相促进。
(三) 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评估。其总的原则是:
教师考核总得分=按《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师考核量化评分细则》所得分×70%+院系考评小组评分×30%。
定量考核:院(系、部)考核小组依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师考核量化评分细则》和个人教学态度及从事过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水平等,对教师进行评分,占总分的70%。
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学生评估成绩×60%+教师评估成绩×40%。其中,学生评估成绩以教务处组织的评估为基准,若一年内讲授多门课程,则评估成绩取多门课程评估的平均值。教师评估成绩由各院(系、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教师或院系教学委员会或教研室成员等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分,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个人年终考核评分表应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师考核量化评分细则》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师职务基本工作定额参考意见》填写。
定性考核:院(系、部)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一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教学科研业绩等全面考核打分(60——100分),占总分的30%。
(四) 考核等次确定
1、 考核总分60分以下者定为不合格。
2、 考核总分60——65分者定为基本合格。
3、 考核总分65分以上者定为合格。
4、 优秀人员的产生办法:按总分排队,每个层次取前30%为侯选人,院系考核小组对其进行投票,取前1/2为优秀。
5、 下列情况者定为不合格
(1)本年度受学校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
(2)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一年旷工累计3天以上。
6、 下列情况者最高定为基本合格
(1)本年度受学校警告处分者;
(2)一年内事假累计4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75天以上,或旷工2天
以上者。
7、下列情况者不能定为优秀
(1) 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或病假累计30天,或旷工1天,或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者。
(2) 一年内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学工作量不满270教分;助教不满220教分者。
(3) 一年内教授、副教授、讲师为本专科生讲授课时不足90教分者。
(4) 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学生给分在70分以下者。
二、 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教师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三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
(二) 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暂不进行考核,待其归国后,根据本人学习、工作情况一次性确定其出国期间的考核等次,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进行考核。
(三) 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考核,学历为本科及以下人员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四) 从党群机关或事业单位新调入的工作人员,调入当年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原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入当年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由调入单位确定考核等次。上述人员凡按照国家有关考核规定进行的,其考核年限与以前连续计算。从企业调入且调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年限从当年算起。
(五) 军队转业人员,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安置当年的考核等次由接收单位根据其在部队的表现和鉴定确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六)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推荐等次,原单位在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其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七) 除因公致伤残外,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 本年度内工作不满半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 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不进行考核。
(十)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 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因工作疏漏、责任不到位而造成较大损失者,直接责任人只能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十二) 各院系、各单位考核小组应向教职工公布考核结果。
(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原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