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院各处、室、系负责人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学院各处、室、系负责人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
第四条 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学院各处、室、系负责人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
第五条 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各处、室、系负责人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院党委主持,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院全体教职工。
(三)各处、室、系负责人向全体教职工做工作总结。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表由考核小组部负责收回统计。
(五)除本院教职工评价外,还采取院领导对各处、室、系负责人测评的方式。
第六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各处、室、系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记实总结、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在充分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考核意见,提交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各处、室、系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各处、室、系负责人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各处、室、系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第八条 考核等次确定的有关规定
1、下列情况者定为不合格
(1)本年度受学校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
(2)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一年旷工累计3天以上。
2、下列情况者最高定为基本合格
(1)本年度受学校警告处分者;
(2)一年内事假累计4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75天以上,或旷工2天以上者。
3、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或病假累计30天,或旷工1天,或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者,不能定为优秀。
第九条 额外加分条件
1 超课时量每10课时加1分,上限5分
2 发表论文方面,SCI、EI、SSCI每篇2分,国内核心每篇1分,其它每篇0.5分
3 申请项目方面,国家级3分,省级2分,校级1分,院级0.5分